民间借贷夫妻债务问题0-【资讯】
借贷网讯 夫妻一旦产生感情问题,债务问题也会跟着产生,原告古某诉被告丁某、傅某债务纠纷案。 1997 年至 1998 年间,傅某与古某做生意欠下古某 4.2 万元债务,立有字据议长。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价值 5 万元的一套住房及其他财产。 2000 年六月间,两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归女方丁某所有,债务归男方傅某所有。
本文案情如下,2001 年 4 月,丁某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并声明共有人为傅某。后丁某用该房屋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法院认为,傅某与丁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家具等财产全部归女方丁某所有,侵犯了债权人古某的合法权益,两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遂判决傅某前古某货款 4.2 万元,由丁某在房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认定傅某与丁某是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古某的利益,从而认定傅某、丁某约定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并判令丁某在房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如下,笔者认为,只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傅某、丁某的连带责任就不可能被免除。尽管古某的债权设立在先,银行的债务设立在后,但古某并未要求傅某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再者,傅某、丁某对财产的归属约定(原案例中被法院篡改为“转移财产行为”),在傅某、丁某之间应为有效,只是不能对抗债务人古某。所以,古某的债权应当受到法院保护,并且应当由傅某与丁某负连带责任。案例中的判决有两点不当,一是不应令丁某在房屋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是本案根本不应以已有合法负担的房屋作为债务清偿的途径。
附带说明一下,本案似乎还隐含着更深一层的意义,就是法院为了判决更多地考虑了让古某的债权直接从房屋中得以实现。其实,债权获得的保护与债权的是即时显示不通的,相对于债务人来说,其是否应当清偿债务与能否清偿得起债务是两个概念,显然,案例三种,法院考虑了后者,而全然不顾房屋上已存在的合法负担,所以才会做出不恰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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